(2017)浙0182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培根、何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根,何伟,姜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根,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何伟,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姜瑛,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瑛所有的车辆号牌为浙A××××ד道奇”汽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6日,本院已依法扣押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姜瑛所有的车辆号牌为浙A××××ד道奇”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