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宗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老伙计化工有限公司,刘明亭,宋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宗强,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3387699R。法定代表人:刘明亭,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老伙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经济开发区东环北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82301034T。法定代表人:肖秀慧,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明亭,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寿光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宋连花,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寿光市经济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宗强与被执行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老伙计化工有限公司、刘明亭、宋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寿国用(2007)第03002号、(2006)第0347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土地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于2016年5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老伙计化工有限公司寿国用(2015)第00363、00364、00365、00366号、(2008)第0511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上土地均已抵押;于2016年5月13日冻结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在齐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股权,该股权已质押给寿光市金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刘明亭13906.92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宗强;于2017年3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在天津宁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于2017年3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有产权证号为2013167131、2013165724、2013165758、2013165720、2013165714、2013165732、2013165734、古城私字第0051号、古城私字第××号、寿房权证古城私字第××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老伙计化工有限公司有产权证号为2015240489、2015240519、2015240487、2015240523、2015240521、2015240485、2015240491、2015240473、2015240477、2015240483、2015240481、2015240493、2015240495、2015240497、200813285、200813286项下的房产,被执行人宋连花有产权证号为200720776项下的房产,以上房产均系轮候查封且已抵押;于2017年3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福瑞化工有限公司在在寿光金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权和被执行人山东老伙计化工有限公司在潍坊龙马肥业有限公司10万元股权,以上股权暂时无法处置;于2017年3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刘明亭名下有车牌号为鲁V×××××的汽车,被执行人宋连花名下有车牌号为鲁G×××××的汽车,以上车辆暂时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和保证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