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钟世武与蔡国堂、徐玉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世武,蔡国堂,徐玉文,王永林,王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85号原告:钟世武,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昕,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国堂,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徐玉文,男,1976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告:王永林,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王飞,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世武诉被告蔡国堂、徐玉文、王永林、王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5日,原告钟世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世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钟世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郁祯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