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恢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罗春腾、李友红、三亚红郊安置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罗春腾,李友红,三亚红郊安置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8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茂区世贸中心D、E座一层。负责人:张轶昌,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朝伟,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春腾,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李友红,女,1975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三亚红郊安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榆亚大道501号海星阁101房。法定代表人:张佳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27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海口分行)与被执行人罗春腾、李友红、三亚红郊安置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罗春腾、李友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49557.55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等;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位于三亚市榆亚大道“皇家生态海景花园”*栋海星阁***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该房屋变价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红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上述房屋并于2017年6月8日在淘宝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当日,红郊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偿还本案和本院另案执行的涉红郊公司为被执行人的24件案件的债务,并以案外人林庆招的名义向本院案款专用账户汇入1000万元整。本院依法终止了拍卖程序。经计算,截止至2017年6月8日本案债务总额为786319.76元(本金649557.55元、利息及罚息79087.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193.98元、执行费10068.39元、案件受理费5267.96元、评估费4144.58元)。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从案外人林庆招代被执行人三亚红郊安置开发有限公司汇入本院案款专用账户的1000万元中支付776251.37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支付10068.39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二、解除对位于三亚市榆亚大道“皇家生态海景花园”*栋海星阁***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三、本院(2016)琼027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