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30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9月28日原、被告在尚村北渭河提张寨村段,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承担30%责任,结算后修车费16610元,被告应承担4983元,施救费1200元,被告应承担360元,强制险2000元不分责任被告应承担。以上合计734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满足原告诉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某赔付原告李某某修车费施救费等各种费用共计7183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三、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按印,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 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