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徐培明与牛均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培明,牛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徐培明,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牛均胜,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培明与被执行人牛均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牛均胜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430.02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4349.02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430.02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