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苟杰与郭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杰,郭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62号申请执行人:苟杰,男,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火烧店镇。被执行人:郭宏伟,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申请执行人苟杰与被执行人郭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宏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苟杰支付车辆停运损失2400元。申请执行人苟杰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郭宏伟支付车辆停运损失24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经查,被执行人郭宏伟已于2017年6月8日将案件款2400元及诉讼费10元交来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人苟杰领取了全部案件款。因被执行人在立案执行前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未收取执行费。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9民初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柱审 判 员 冯励冰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信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