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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伟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052号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留政,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15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系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伟杰,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2月19日,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楚永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