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昔执字第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千羊与翟彦军、李瑞芳、王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千羊,翟彦军,李瑞芳,王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昔执字第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千羊,现住昔阳县。被执行人翟彦军,现住昔阳县。被执行人李瑞芳,系翟彦军之妻。被执行人王义良,昔阳县乐平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昔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彦军、李瑞芳、王义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彦军、李瑞芳、王义良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翟彦军、李瑞芳、王义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彦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晋中昔阳县支行的存款8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