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唐兰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唐兰,林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6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13696-8。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强、陈进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唐兰,女,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安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儿,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霞浦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兰、林儿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5]19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唐兰、林儿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鹭附页:本案使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