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光书与唐学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书,唐学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1民初1096号原告:潘光书,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唐学虎,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潘光书与被告唐学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光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学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光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唐学虎立即支付原告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唐学虎承担。2014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唐学虎驾驶机动车与潘光书在都江堰市安康南路幸福村五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致潘光书受伤。2015年2月12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学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的维修费,潘光书的医疗费22981.83元,住院生活补助33天×20元=660元,护理费60元×33天=1980元,误工费116元×50天=5800元,营养费20元×30天=600元,以上总费用由唐学虎承担,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在都江堰市交警队达成并签署调解协议后,潘光书将全部费用票据及保险理赔资料交给了唐学虎。唐学虎除了将保险公司理赔得13440元通过保险公司支付给了潘光书外,尚欠15000元未付。2015年2月12日唐学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上述事实,承诺在5月30日前付清,如未付清双倍偿还。后潘光书多次通过口头、电话、短信向唐学虎催促付款,但其一直予以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潘光书提起本次诉讼,望判如所请。唐学虎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潘光书为支撑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潘光书、唐学虎身份信息及人保成都分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二)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责任划分依据;(三)欠条原件。证明:唐学虎尚欠15000元。(四)银行卡明细。证明:2015年5月6日潘光书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13440元。(五)人民医院出院证明。证明:潘光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事实。(六)爱��眼科医院出院证明:证明潘光书治疗眼睛的事实。(七)手机短信截图。证明:证明潘光书多次联系唐学虎协商,均未得到答复。唐学虎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一)、(二)、(三)、(五)、(六)予以采信。证据(四)无银行盖章,且无法证明潘光书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4年8月22日18时10分许,唐学虎驾驶川AK36**小型轿车左转弯时,与同向直行由潘光书所驾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并致潘光书受伤。2014年8月28日,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216号),认定:唐学虎负事故全部责任。潘光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于当日进入都江堰市人民医院治疗,于2014年9月15日出院。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出具《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之“出院诊断”载明:1、左眉弓头皮裂伤;2、左胸壁软组织挫伤;3、肋骨骨折待排;4、双手、双膝、左足软组织擦挫伤。“出院医嘱及建议”载明:1、院外继续治疗;2、门诊随访;3、出院全休一月,加强营养。潘光书于2014年10月7日进入成都爱迪眼科医院治疗,于2014年10月17日出院。成都爱迪眼科医院出具《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之“出院诊断”载明:1、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2、双眼屈光不正。出院医嘱及建议”载明:1、10%左右的病人可能复发视网膜脱离,如果视网膜无法复位,最终会视力丧失甚至眼球萎缩;如无特殊也应常规门诊检查双眼眼底,若有不适及时就诊;2、保持术眼清洁干燥,避免挫揉碰撞术眼,避免重体力劳动;3、俯卧位��休1月,门诊复查时决定硅油取出时机;4、托百士眼液点左眼每日4次;百力特眼液点左眼每日4次;迪非眼液点左眼每日4次;美多丽眼液点左眼每日2次;5、按时定期复查,出院后2周务必来院手术医师复查。潘光书又于2015年2月17日进入成都爱迪眼科医院治疗,于2015年3月25日出院。成都爱迪眼科医院出具《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之“出院诊断”载明:1、左眼视网膜脱离术后硅油眼;2、双眼并发性白内障;3、双眼屈光不正。出院医嘱及建议”载明:1、10%左右的病人可能复发视网膜脱离,如果视网膜无法复位,最终会视力丧失甚至眼球萎缩;如无特殊也应常规门诊检查双眼眼底,若有不适及时就诊;2、保持术眼清洁干燥,避免挫揉碰撞术眼,避免重体力劳动;3、托百士眼液点左眼每日4次;百力特眼液点左眼每日4次;托吡卡胺眼液点左眼每日2次;5、按时定��复查,出院后2周务必来院手术医师复查。2015年2月12日,潘光书与唐学虎达成赔偿调解,调解结果为:两车的维修费用,潘光书的医疗费用22981.83元,住院生活补助33天×20元=660元,护理费60元×33天=1980元,误工费116元×50天=5800元,营养费20元×30天=600元,以上总费用由唐学虎承担,双方签字生效。上述调解结果经当事人唐学虎、潘光书、交通警察李成熙三人共同签字确认。同日,唐学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潘光书医疗费用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务必于5月30日之前付清,如没付清,双倍偿还。本院认为,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后,潘光书与唐学虎在都江堰市交通警察大队达成调解,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禁止性的规定。唐学虎向潘光书出具的《欠条》中已明确表示尚欠医疗费用15000元,该《欠条》系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禁止性的规定,故唐学虎应按照《欠条》上的内容向潘光书支付赔偿款。《欠条》上虽载明“如没付清,双倍偿还”,但潘光书诉讼请求为15000元,因此,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学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光书一次性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唐学虎承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艳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