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金海与李桂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海,李桂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187号原告:吴金海,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李桂仓,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吴金海与李桂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吴金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金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元,由吴金海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赵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