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金海与李桂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海,李桂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187号原告:吴金海,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李桂仓,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吴金海与李桂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吴金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金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元,由吴金海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赵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