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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储某1、储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某1,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储某1,男,201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理人:丁某,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储某2,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某1与被执行人储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储某1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