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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福瑞商贸有限公司与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福瑞商贸有限公司,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207号原告:安阳市福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士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河南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宪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彪,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福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的自主处分行为,与法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福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29元,减半收取计16165元,由原告安阳市福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