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姜治帅、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治帅,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姜治帅,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区北二环路以南、204国道以西,组织机构代码:79403024-3。法定代表人:胜代守,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治帅与被执行人青岛胜代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