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春桃申请赵春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桃,赵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宋春桃,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赵春志(曾用名赵春智),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春桃与被执行人赵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宋春桃支付案款79.5万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承担诉讼费、10599元,执行费103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7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