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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娅淑与向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娅淑,向文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584号原告雷娅淑,女,生于1962年6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向文艺,男,生于1970年1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娅淑与被告向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娅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娅淑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娅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雷娅淑负担。审 判 长  林定位审 判 员  肖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