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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建才与任东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才,任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任建才,农民。被执行人:任东生,农民。本院在执行任建才与任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东生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东生名下所有的,位于文水县下曲镇北齐村证件号160300108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川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