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建才与任东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才,任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任建才,农民。被执行人:任东生,农民。本院在执行任建才与任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东生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东生名下所有的,位于文水县下曲镇北齐村证件号160300108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川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