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德强与曾衍辉、曾尚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强,曾衍辉,曾尚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字第927号原告:陈德强,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生,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陈敏,利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曾衍辉,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生,户籍地:于都县。被告:曾尚仪,男,汉族,1952年3月29日生,户籍地: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强与被告曾衍辉、曾尚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90元由原告陈德强负担。审 判 长 汤学明人民陪审员 钟志勇人民陪审员 袁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