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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权京玉与贾艳玲、殷桂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京玉,贾艳玲,殷桂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515号原告:权京玉,女,1944年2月11日出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密山市,现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学松(系女婿),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贾艳玲,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殷桂昌,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现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权京玉与被告贾艳玲、殷桂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二被告一次性支付9000元,原告放弃追究本案相关的其他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现赔偿款9000元,二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权京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京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权京玉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贾艳玲、殷桂昌负担。审判员  周香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