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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孙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孙波,刘燕子,孙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被执行人:孙波,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刘燕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上饶余干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孙文保,男,1953年12月19日,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安居工程A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波、刘燕子、孙文保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波、刘燕子、孙文保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3498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阳兔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