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鑫辉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财保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住所地遂宁市遂州北路159号。负责人:李俊民,该分行负责人。被申请人:鑫辉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过军渡大道。法定代表人:阿拉腾朝格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辉薄板有限公司位于遂宁市创新工业园过军渡大道北侧的自有办公用房、厂房进行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已经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鑫辉薄板有限公司位于遂宁市创新工业园过军渡大道北侧的自有办公用房、厂房,期限为2017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鑫辉薄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廖 巍审判员 周 歧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富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