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志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053号被执行人杨志有,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志有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有已按(2013)林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履行罚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林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