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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刑监字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龙云信用卡诈骗再审决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7)吉0191刑监字1号再审决定书原审被告人龙云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6)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发现原审被告人龙云于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漏罪。本院认为:因原审主要事实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提起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