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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司立梁、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立梁,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司立梁,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同和大厦。法定代表人邢少鹏,该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广饶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户9050105307042050000725上的存款29352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