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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蒲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5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2014年7月4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蒲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行110路公交车上,窃取乘客张某某裤子右后侧口袋内现金人民币1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蒲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蒲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16时20分许,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行的110路公交车上,趁张某某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某裤子右后侧口袋内的人民币1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赃物照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张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蒲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无视刑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蒲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虹蔚????????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