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付亮亮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付亮亮,张福燕,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1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王允,行长。被告付亮亮,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福燕,女,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安乡。被告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崔鹏龙,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诉被告付亮亮、张福燕、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付亮亮、张福燕,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