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立杰与王伟华、车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杰,王伟华,车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1-1号原告:高立杰,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华,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车东艳,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杰与被告王伟华、车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立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4045元,由原告高立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虎审 判 员 刘 灵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