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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华强与杨永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强,杨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强。被执行人:杨永忠。关于李华强与杨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川0824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华强于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华强与被执行人杨永忠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华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4民初2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术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