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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国琴与被执行人宿玉香委托理财协议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琴,宿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1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琴,女,195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宿玉香,女,195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琴与被执行人宿玉香委托理财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4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现该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存款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