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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喻红英、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喻红英,晏敏,晏勇华,晏祖学,晏勇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4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地址:上高县城建设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4921511628。负责人:陈芳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该支行客户经理,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喻红英,女,汉族,上高县人,系晏祖发之妻。被告:晏敏,男,汉族,上高县人,系晏祖发之子。被告:晏勇华,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晏祖学,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晏勇胜,男,汉族,上高县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与被告喻红英、晏敏、晏勇华、晏祖学、晏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吴莉霞人民陪审员  况了秀人民陪审员  钟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尚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