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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见星与刘西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见星,刘西胜,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初12号原告:马见星,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刘西胜,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濮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兵,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001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该公司员工。原告马见星与被告刘西胜、第三人濮阳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马见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见星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见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见星负担。审判长  苏章臣审判员  李光胜审判员  张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亚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