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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代见、周广增等与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见,周广增,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4行初25号原告李代见,女,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周治国,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周广增,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爱玲,中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百花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须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宏欣,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志勇,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李代见、周广增诉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代见的委托代理人周治国、原告周广增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爱玲、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宏欣、陈超、第三人周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代见、周广增诉称,二原告于1978年元月23日获得宅基地一处,并在该宅基地建有两层楼房,并且原告在该房屋居住。2016年7月份,原告得知,原告的两层楼房及宅基地被中牟县人民法院查封,才得知原告的两层房屋被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周志勇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原告认为该房屋系二原告出资所建,系二原告的房屋,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周志勇颁发的牟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证;2、被告承担与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代见、周广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1、(2014)牟执字第8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2014)牟执字第8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3、(2016)豫0122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4、2016年12月27日立案通知书。二:1、宅基地批准通知书;2、2017年4月25日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西关村委会的证明;3、房权证。三、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人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应当驳回起诉;3、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不应当被确认违法或撤销。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郑州市私有房产所有权登记审核表;4、房产分户平面图;5、中牟县城关镇西关居民委员会、城关镇土地所出具的宅基地用地证明;6、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一份。第三人周志勇辩称,办证之前他没有写过申请,办证过程一概不知,在2001年6月6号有人通知他去拿证时,他才在申请上签字,签字和领证是同一天进行的,其他事情一概不知。第三人周志勇没有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为第三人周志勇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机关为中牟县人民政府,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只是填发单位,原告错列被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1日印发《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明确国土资源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土地、房产、林木等不动产登记。根据2017年3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17]51号《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中牟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代见、周广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雪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