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文成县大峃镇政府工作人员,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晚,被告人刘勇与被害人陈某1在本县大峃镇里阳社区加班。21时许,被告人刘勇趁陈某1工作不注意之机,取得陈某1插在电脑上充电的手机,通过该手机更改陈某1所有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分两次将陈某1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120000元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之后,被告人刘勇将盗取的钱款用于归还网上彩票博彩的欠款。被告人刘勇于2017年3月20日主动向文成县公���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文成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4日将被盗钱款中的74319.12元追回,并于2017年4月17日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被告人刘勇质证无异议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查询、平安银行账户查询和交易明细、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勇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追回部分赃款,本院依法予以减��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勇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680.88元,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