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仟房与王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仟房,王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2335号原告:李仟房(李洪涛),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被告:王超,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原告李仟房与被告王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仟房及被告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仟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00000元担保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日,被告王超借贺士臣100000元,原告李仟房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贺士臣多次找被告王超还款未果,便找到原告李仟房,直接扣除原告100000元工程款。原告承担了担保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追偿,被告不予偿还,现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超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我认可,但我现在无力偿还。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日,被告王超向贺士臣借款100000元,原告李仟房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贺士臣在多次找被告王超还款未果的情况下,便直接扣除原告100000元工程款。原告李仟房承担了担保义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偿,被告一直不予偿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仟房认可被告王超曾还款10000元,当庭要求被告偿还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房为被告王超担保借款100000元,后原告替被告偿还了100000元,履行了担保义务,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期间被告偿还了10000元,还下欠90000元,故原告要求向被告9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仟房欠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书记员 王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