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喜强、张宇与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喜强,张宇,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徐喜强,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张宇,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沙包村。法定代表人:唐亦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喜强、张宇与被执行人大连海上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16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