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靳士双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士双,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靳士双,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靳士双因罚金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刑初字第84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刑初字第8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王志波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