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民山与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民山,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民山,男,生于1973年7月10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洛南县九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公司),住址地洛南县,机构代码79079210-1。法定代表人杨英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民山与被执行人九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陕102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张民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377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九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九龙公司自觉履行案件标的款105900元,剩余案件标的款131872元九龙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