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华与段建辉、任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段建辉,任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03号原告王华,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段建辉,男,42岁,汉族,住确山县产业集聚区。被告任燕燕,女,36岁,汉族,住确山县产业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段建辉、被告任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