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0号申请执行人:中某某。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5号。负责人:林治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传科,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大某某,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112696-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汕与被执行人王兆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王兆江已经将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支付给王汕。申请执行人王汕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瓦民初字第1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