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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付军与骆留超、骆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军,骆留超,骆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30号原告:李付军,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骆留超,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骆勤英,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付军与被告骆留超、骆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付军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中,依据原告李付军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骆留超、骆勤英,被告骆留超、骆勤英下落不明,且原告李付军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不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致使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