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付军与骆留超、骆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军,骆留超,骆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130号原告:李付军,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骆留超,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骆勤英,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付军与被告骆留超、骆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付军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中,依据原告李付军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骆留超、骆勤英,被告骆留超、骆勤英下落不明,且原告李付军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不缴纳公告费,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致使案件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付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