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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向力立与被执行人毛远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力立,毛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向力立。被执行人毛远发。申请执行人向力立与被执行人毛远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字13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申请执行人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即(2016)川0112民初字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同一债务内容,向本院进行了两次申请执行,本院分别立案号为(2017)川0112执226号及(2017)川0112执525号案件,故此已构成重复立案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章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