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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长博与金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博,金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831号原告:王长博,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法定代理人:宫海玲(系原告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霞,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祎,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原告王长博诉被告金祎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及被告金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长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69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825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其中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金祎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4日16时45分许,被告金祎驾驶在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投保牌号为皖AK91**小轿车行驶至嘉定区真南路德园路东30米处时,与宫海玲所骑(载有原告王长博)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宫海玲与王长博受伤,两车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金祎负事故全部责任,宫海玲与王长博无责任。被告金祎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784.9元,愿意承担律师费和受理费。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8月24日16时45分许,被告金祎驾驶在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投保牌号为皖AK91**小轿车行驶至嘉定区真南路德园路东30米处时,与宫海玲所骑(载有原告王长博)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宫海玲与王长博受伤,两车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金祎负事故全部责任,宫海玲与王长博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金祎先行垫付医疗费784.9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的请求,依法有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律师代理费均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衣物损,本院酌定150元;交通费,本院结合就医情况酌定150元。审理中被告平保上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长博医疗费6,47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825元、衣物损失费15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人民币7,934.3元;二、被告金祎应赔偿原告王长博律师代理费1,000元,该款与被告先行垫付的784.9元相互折抵后,余款人民币215.1元被告金祎已当庭给付。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金祎负担(已交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滨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