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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宾县国土资源局与姜秀丽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宾县国土资源局,姜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5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刘凤山,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秀丽,自然情况不详,住宾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宾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宾国土行处罚字160119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秀丽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宾县三宝乡主街三宝信用社对过路西侧的土地504.44平方米,属于非法占地。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119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姜秀丽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宾国土行处罚字160119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宾国土行处罚字160119611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祥波审判员  邱希林审判员  叶富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