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勇,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大专文化,安乡县安宏乡政府劳动保障站原站长,住安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义务,2016年5月2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辩护人戴红杰,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5日及同年3月10日和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茜、游潇分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戴红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两次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11月份,时任安乡县安宏乡政府政府劳动保障站站长(以下简称劳保站)的被告人李勇在安宏乡政府依照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期间,谎称其可以帮助不符合该政策的群众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帮助符合政策的群众办理养老保险为由,共计收取杨某2等33名被害人人民币138.06万元。李勇将收取的钱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未帮助杨某2等人办理养老保险。案发后,安乡县安宏乡人民政府为被害人补办了养老保险。李勇已退还赃款4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19日与安乡县安宏乡人民政府签订还款协议。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勇辩称自己是帮助被害人购买保险,没有主动去骗他们,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勇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1.李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2.李勇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李勇归案后退了赃款,一是亲友筹集了40万元,二是向乡政府借了钱处理,应当认定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李勇担任安乡县安某劳保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依照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过程中,共计收取杨某2等33名被害人的养老保险参保金138.06万元。李勇将收取的钱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未帮助杨某2等人办理养老保险。另查明,案发后,安乡县安宏乡人民政府为被害人补办了养老保险。李勇已退还赃款4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19日与安乡县安宏乡人民政府签订还款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一)书证1、归案经过说明、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勇系被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存根,证实被告人李勇的基本身份信息与审查认定的一致。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常德市事业单位管理(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审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勇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任职经历。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证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出台了相关文件。5、欠条及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勇通过打欠条的方式收取被害人杨某2等人共计138.06万元。6、被告人李勇银行交易明细,印证被害人程某、石某、孙某通过银行转账4.6万元、刘某3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李勇的陈述。7、关于安某李勇事件的情况汇报、安某李勇事件矛盾化解方案、关于李勇债务化解的协议、欠条,证实被告人李勇退还被害人40万元,剩余的105万元由李勇向安宏乡政府出具欠条,政府负责被害人的债务偿还,李勇分10年分期向政府偿还债务。8、安乡县三岔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证实李勇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任安某劳动保障站站长,其职权职责包含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帮助失业人员接续保险关系。李勇系事业编制人员。9、33名被害人的常住人口历史信息,证实33名被害人的户口类别。10、安乡县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证实乡镇劳保站负责对上报个人申报的养老保险材料进行初审把关。(二)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她系李勇的前妻,两人是2013年11月20日离的婚,离婚前一天的晚上李勇回家跟她讲收了100多万的社保金全部买彩票输掉了。两人没有投资,一直住在她的父母家里,搞出租的车也是她的妹夫换了新车给她的。2、证人李某1的人员,证实他系李勇的父亲,李勇和他及李勇的母亲讲收的社保金买彩票输掉了,但没说具体数字,李勇没有买房子,也没有其他投资,还拿他的房产抵押借了钱的,李勇开的车是马某妹夫借给马某的。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她系李勇的母亲,证言与李某1的证言内容一致。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中福在线的保安,李勇以前在中福在线玩得比较小,2013年玩得大些,每次都带了一个腰包,包里几千元钱,今年下注也比往年大些,一天能输五六千,勇哥的心太大了,中50万分都不下,结果又全输了。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彩票站的工作人员,他所在的彩票站还只经营了几个月,李勇在这里玩过,过一段时间就来这里玩一两次,在这里玩得不多,一般下注10元左右,只玩几期就走,他的输赢情况不清楚。6、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体彩店的老板,李勇在其所在的体彩店玩得比较多,主要是玩幸运赛车,最小下注2元,李勇在这里最小下注20倍,40元,大一点就上百倍,上百元,也经常下注2000倍,就是4000元,李勇最多中过2.8万元奖,他认为李勇在他这里的输赢是持平的,但是李勇想中大奖,纯粹是一种赌徒心态。7、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深柳镇潺陵社区福彩店的老板,李勇在其店里主要是买双色球和3D,双色球最多一次下注几千元,3D下注少些。8、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他是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体彩店的老板,李勇大概是2013年6月份到他店里来玩的,李勇主要买幸运赛车,开始来的不多,后面购买的次数就多一点,下注有时几百,有时几千,在其体彩店花了不少钱,有一个月亏了十多万。9、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实他是某体彩店老板,李勇到其店里买过彩票,只买幸运赛车彩票,买的次数不多,一般一次下注几百元。10、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他于2012年9月至2015年12月在安某任乡长期间,安宏乡政府关于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的落实是由劳保站负责的,具体落实的人员就是李勇。李勇出事后,李某2去人社局把33名被害人的养老保险全部办好了,符合政策的正常购买,不符合政策的补齐差额购买,李勇本人退了40万元,安宏乡政府筹措了19万元,安宏乡政府向人社局打了86万元的欠条并承诺3年还完,同时李勇向安宏乡政府打了105万元的欠条并承诺10年还清。1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是安宏乡政府劳保站工作人员,负责农保,办理养老保险的具体流程:首先老百姓将资料递交劳保站,再由办事人员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其打回,符合条件的资料由劳保站工作人员递交到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符合条件的网上公示7天,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打回,公示后参保人员本人到人社局社保处刷卡缴费,人社局不受理现金业务,缴费完后人社局有张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到年龄后人社局会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并将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每月打到参保人员银行卡中。12、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系安乡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副主任,分管业务。李勇案中的33名被害人都某经成功办理了养老保险,符合政策的按照2012年18号文件办理,不符合政策的按照2009年4号文件补齐差额参保。当时是安某原乡长李某2交的钱,是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初办理的。(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她为给自己办社保,要她儿子肖际兵2013年5月9日交给李勇资料和4.1万元钱,她是符合政策的,还听政府的人说资料已经报到劳动局了,也审核通过了,只是李勇没有交钱。2、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他帮他的妈妈吴诗莲办养老保险,其妈妈在小企业干过,非农户口,符合政策,卢某就联系李勇,交了3.6万元给李勇,打了两张欠条,一张2.76万元,一张0.84万元。李勇已将资料申报劳动局了,劳动局也审批通过了,但李勇收的钱还没有交到劳动局。3、被害人蒋某1的陈述,证实他帮他老婆李望香办理养老保险,他老婆符合政策,他找到李勇,李勇收了其3.6万元,没有要其打收条。资料已经报到劳动局了,劳动局也审批过关了,但是收的钱没有交到劳动局。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他为他岳父龚光义办理养老保险,他的岳父是非农户口,在小企业干过,符合政策,他找到李勇,李勇同意帮其办理,并在2013年6月5日收了他和他岳母交的3.6万元,李勇给他们打了收条,收条上还盖了劳保站的章。5、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他给他的姐姐贾海兰办养老保险,贾海兰是非农业户口,符合政策,7月27日他交给李勇3.6万元,李勇以个人名义打了一张欠条,没有盖章。11月21日李勇在欠条上补盖了政府劳保站的公章,劳动局已经审批通过,但是李勇收的钱没有交到劳动局。6、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实谭某给其妻子陈慧办养老保险,他妻子符合政策,2013年9月4交了3.6万元给李勇,李勇给他打了收据,没有盖公章,另外他的妻子陈慧交了1000元的城保,如办养老保险这1000元可以退,他就将这1000元的收据给李勇去退钱作为李勇的好处费。资料李勇已经交到劳动局了,劳动局也已经审批通过了,但收的钱就没交到局里,后来11月21日李勇在收条上补盖了公章。7、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他帮他老婆任桂香办养老保险,找到李勇,李勇说可以办,于是周某1就给李勇500元做烟钱,9月17日付给李勇3.6万元现金,李勇给他打了收条,没有盖公章。他的老婆是非农户口。8、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实他帮他姐姐廖丽群办理养老保险,他姐姐以前在安宏凉席厂工作过,符合相关要求,10月21日将资料和3.6万元交给李勇,李勇打了收条。9、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份李勇在其餐馆吃饭时说有政策解决养老保险,他问李勇能不能办,李勇说能办,于是就准备相关资料。2012年11月12日给李勇交了4.6万元现金,李勇打了张欠条,并说年底有退休工资。他是帮自己办养老保险,自己是农业户口,有关政策也不清楚。10、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中央有18号文件为小企事业单位职工解决养老保险,他要给他老婆办养老保险,就问李勇他老婆可不可以办,李勇说有难度,他也知道他老婆不符合政策。2012年12月28日,李勇到他家中跟他讲交4.6万元现金帮他搞好,他就取了4.6万元现金给李勇,李勇给他打了张欠条,李勇说不用蛮久就可以搞好。他老婆叫杨贵香,女,61岁,是农村户口性质,是不符合18号文件政策的,李勇说帮他搞好,他就相信了,借条开始没有盖章,是2013年11月21日早晨李勇跑到他家里帮他在借条上盖了劳保站的章。1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份左右,他听说有政策可以办社保,就找到乡政府劳保站站长李勇,李勇说按城镇的交3.6万元就可以办好,他的户口是农业户口,要多交1万元,也可以办好,然后他就将相关材料交给李勇,并在2012年12月31日给李勇支付了4.6万元,是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到李勇工行账户上的,李勇给他打了张欠条,也没有任何公章。他多次催问李勇,李勇一拖再拖,他是给自己办社保的,相关政策他自己也不清楚。当时打欠条时没有盖公章,是2013年11月21日早晨李勇去他家补盖的劳保站的公章。12、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他找李勇问可不可以帮他老婆办社保,因为他老婆李枝平是农村户口,不符合政策,李勇说想办法解决。按政策城镇户口交3.6万元就可以办成,李勇要其交4.6万元,2012年12月31日沈某交给李勇4.6万元现金,李勇以私人名义打了张欠条。13、被害人蒋某2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24日,经蒋某1介绍,蒋某2帮其老婆杨七元办养老保险,因为是农业户口要多交1万元,其老婆年龄超过2岁,减去2400元,交了4.36万元给李勇,是在乡政府李勇的房间交的,李勇打了欠条。14、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他要给自己办养老保险从而找到李勇,李勇说能办好,收了他4.6万元现金,并以私人名义给其打了张欠条,他本人是农业户口。15、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她2013年3月27日给李勇3000元,是李勇到劳动局找关系要开支的钱,4月22日给李勇3.6万元,是交社保的钱,打的一张欠条,但没有盖章,她是给自己办理社保。16、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他给其妻子刘云兰办社保,刘云兰曾在企事业单位干过,符合一部分条件,但户口是农村户口,想找李勇帮忙解决,打擦边球,李勇就说先交钱,4月12日付给李勇现金4.6万元,李勇给其打了一张欠条。17、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证实他帮他老婆岳爱莲办养老保险,找到李勇,李勇称交4.6万元就帮其搞好,5月10日他交给李勇4.6万元,李勇打了张欠条,是以个人名义签的。他的老婆是农村户口。18、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证实他为他老婆肖月娥找李勇办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但李勇说可以办,贺某就准备了资料和4万元钱,把4万元打入了农业银行的账户,没打收据,他的老婆是农业户口。19、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他给他儿子XX和大儿媳杨生英办养老保险,5月23日通过农村信用社给李勇打了7.4万元,李勇给其打了张收条。他的儿子和大儿媳都在小企业工作过,是2011年之前的非农户口。资料李勇还是报到劳动局了,但是没有审核过关,收的钱也没交到局里去。20、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他帮他的哥哥刘某6、嫂子杨某4办理养老保险,他们都是农业户口。他于2013年6月8日交了7.4万元给李勇,是给的现金,李勇给他打了张欠条,并在收条上盖了政府劳保站的公章。21、被害人刘某2陈述,证实他为自己办养老保险,自己是农业户口,他找到李勇,李勇表态给他开绿灯,他就交给李勇5万元现金,李勇给他打了5万元欠条。22、被害人杨某3前的陈述,证实他帮他的老婆林菊英办理养老保险,因为他的老婆是农业户口,一般是交3.6万元,他多交了8000元作为开支,8月17日交给李勇4.2万元现金,李勇给他打了张收条。23、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实他为自己办养老保险,自己是农业户口,他儿子刘志华就联系了李勇,李勇称只要其交5万元,其儿子刘志华大概7月份就从工行打款给李勇5万元,李勇没有打任何收据。24、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实他给自己办养老保险,自己是农业户口,知道不符合政策,但李勇说可以,7月17日汤某就交给李勇4.6万元,李勇以个人名义打了一张欠条,没有盖章,11月21日早晨,李勇在欠条上补盖了政府劳保站的公章。25、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他给自己办养老保险,自己是农业户口,李勇说可以办,7月27日交给李勇4.6万元,李勇以个人名义打了一张欠条,没有盖章。11月21日早晨,李勇在其欠条上补盖了政府劳保站的公章。26、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实她给自己办养老保险,但自己是农业户口,不符合政策,李勇说农业户口多交1万元就可以办好,2013年8月8日他就交给李勇4.6万元,李勇给他打了张收条。27、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他帮他丈母娘刘桂香办养老保险,李勇说他丈母娘是农村户口,要就4.6万元。2013年8月14日,张某1通过农村信用社给李勇打款4.6万元,10月18日李勇给他打了张欠条。28、被害人熊某的陈述,证实她帮自己办养老保险,但户口性质不符合条件,就找李勇咨询。2013年10月份,李勇找到她,问她还办不办,并说和领导打了招呼,应该可以办好,10月18日他给李勇3.6万元现金,李勇打了收条,写的她丈夫李孟军的名字,没有公章。29、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实她帮她老公程某和弟媳鲁文元办理养老保险给李勇交了9.2万元。2013年9月4日通过唐家铺信用社打4.6万元给李勇,因李勇称她老公是农业户口,要多交1万元,李勇当时给她打了收条。11月11日又将4.6万元钱打到李勇信用社账户上,打了欠条,这是帮弟媳交的钱。两人都是农业户口,不知道符不符合政策,是李勇讲的可以办理,后来11月21日李勇在欠条上盖了公章。30、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证实他帮他老婆赵小平办理养老保险,他老婆是农村户口,他知道不符合政策,但李勇回信说可以办,11月12日就交给李勇4.1万元现金,李勇打了欠条。(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从2012年10月份开始,针对小集体非农户口的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湖南省财政厅和社保厅专门出台了18号文件,他作为安某劳保站站长,主要职责是宣传发动和收集资料,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一次性缴纳的社保资金应该是由本人直接到县劳动局缴纳。他总共收了34个人的养老保险金,有的打的收条、有的打的欠条,但都不是正式收据。他收养老保险金的这些人当中大约有一半符合政策,另外一半不符合政策。他在收钱时,没有做过承诺,只说过尽力办好,办不好就给别人退钱。按照标准,完全符合政策的需要交3.6万元,之所以有收3.9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这些人,多少都有小问题,需要疏通关系,需要花钱,当时收钱时已经讲好,多退少补,办不成的全部退钱。收了这些钱之后,他并没有疏通关系,因为劳动局给他们劳保站的政策变动了,关系也不好疏通。他收取了34个人办养老保险的钱,总共是140万左右,从2012年10月开始全部用于买彩票输掉了,没有向劳动局交一分钱。他在城关南桥汽修厂对面的体彩店等六个地方的彩票店都输了钱,平均每个地方输的钱都有20万元以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对被告人李勇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及其辩护人提出“李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勇的辩护人辩称“李勇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勇第一次是在他人陪同下到案,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但李勇在取保候审期间私自外出逃避审理,经网上追逃后抓获归案,不宜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勇的辩护人还辩称“李勇归案后退了赃款,一是亲友筹集了40万元,二是向乡政府借钱处理,应当认定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经查,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能够印证李勇归案后退还了40万元,属于部分退赃,故对辩护人提出“李勇系全部退赃”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2.退还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帅 云人民陪审员 胡庆华人民陪审员 周金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