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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飞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27号罪犯黄飞,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四川省茂县人,羌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阿茂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飞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阿坝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杨剑光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委派朱明慧、文盈盈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黄飞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黄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7年7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