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民初6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玉东与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东,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6585号原告:孙玉东,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岭,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14号增1号。主要负责人:王彤宇,经理。原告孙玉东与被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工资为2500元/月,工作时间上12小时休24小时,没有公休日、节假日,2016年12月20日被告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4月原告为此依法向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定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37.93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8965.51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1250元、防暑降温费500元、经济补偿2500元。2017年5月24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17]第0141号仲裁裁决书,未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不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137.93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8965.51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审理中发现,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虽然被告的注册地址在河西区,但被告的实际办公经营地点也不在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告也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故本案依法应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君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