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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1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川区般阳路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淄川区般阳路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潍安路7888号。法定代表人:李祥啟,经理。被执行人:淄川区般阳路街道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街道东关社区。法定代表人:马永池,主任。本院在执行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川区般阳路街道东关社区居委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