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字第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5246朱挺林与黄友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挺林,黄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字第5246号申请执行人朱挺林,男,1938年3月2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黄友琴,女,1946年10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朱挺林与黄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挺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72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友琴为本院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友琴在邮政储蓄银行武进支行尾号为1878的账户因涉其他案件被冻结,冻结到期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黄友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邹 军执行员 蒋建忠执行员 于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