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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19、20、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方、胡凤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胡凤娟,储亚兰,储铮铮,安徽盛乐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19、20、49、60号申请执行人:王方,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胡凤娟,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储亚兰,女,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储铮铮,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盛乐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经济开发区莲塘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066525870T。法定代表人:朱少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方、胡凤娟、储亚兰、储铮铮与被执行人安徽盛乐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四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盛乐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向申请执行人王方、胡凤娟、储亚兰、储铮铮支付执行款7500元、6600元、6000元、6600元,合计267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方、胡凤娟、储亚兰、储铮铮与被执行人安徽盛乐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以被执行人所有的、已被我院扣押的电脑、电视机等财产抵偿上述债务26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盛乐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台式电脑9台、投影仪1台、电视机1台、打印机1台、音箱2套作价26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方、胡凤娟、储亚兰、储铮铮抵偿案件执行款2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搜索“”